Page 14 - 中国共产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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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第九册

             方委员会或者相当于地方委员会的组织,作为自己的代表机

             关;直辖市、市、县、自治县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
             在市内、县内设立若干个区委员会,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个

             部、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在自己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的选举、改选和补选办
             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

             形下,中央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或者提前召开。如果有三分之
             一的代表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级组织的要求,中央
             委员会必须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党的方针和政策:
                  (三)修改党章;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委员
             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
             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三十四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党的全部工作,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代表本党同其
             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

             动,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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