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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第九册
方委员会或者相当于地方委员会的组织,作为自己的代表机
关;直辖市、市、县、自治县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
在市内、县内设立若干个区委员会,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个
部、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在自己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的选举、改选和补选办
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
形下,中央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或者提前召开。如果有三分之
一的代表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级组织的要求,中央
委员会必须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党的方针和政策:
(三)修改党章;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委员
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
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三十四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党的全部工作,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代表本党同其
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
动,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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