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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759
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
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
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
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
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
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
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
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
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
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
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
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