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P. 4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2 6 5
临时会议或扩大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三分一之区代表全党三分
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
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百人以上者得派二人,二百人以上
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百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未成地方之处,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出席。
第十五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命令下级执
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
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及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与支部干事会,由
总书记或各级书记随时召集之。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
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九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
皆须服从之。
第二十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
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
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
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
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或临时会议判
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二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支部均须执行及宣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网站制作 www.dswxyjy.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