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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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
(一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我 受 国 务 院 委 托, 现 对 在 广 东、 福 建 两 省 设 置 经 济 特
区 〔 〕 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作简要说明。
一、设置经济特区的依据和经济特区的性质。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
工作报告》提出的“继续做好技术引进工作,积极利用国外资
金,努力扩大出口”的任务,参照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举办
出口加工区、加快经济发展的经验,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
术交流,扩大出口贸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去年七月
即着手筹备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划出一定
区域,设置经济特区。先开始在深圳筹建。
这种经济特区吸收了世界上一些出口加工区的有益经验
和通用做法,又有我国自己的特点。这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在特定地区内,鼓励和利用外国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一种特
殊方式。广东、福建两省毗邻香港、澳门和台湾,港澳台同胞
这是江泽民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在广
东、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说明。江泽民同
志当时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秘
书长。